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文產業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文壹字第0972112116-1號令頒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藝文產業業者,促成藝文產業之跨界合作,提昇藝文產業發展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文產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文產業,係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其它經本會認定與文化藝術相關之產業。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項目: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

第一類:於國內登記立案且從事藝文產業之法人或以獨資、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體,辦理研發、行銷、推廣等相關費用。

 

(二)

第二類:於國內登記立案且不限行業別之法人或以獨資、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體,以我國藝文工作者之創作或品牌為元素,進行產品設計開發、加值運用所需取得授權之費用,以促進藝文元素之跨界流通。授權單位不得為政府機關及所屬單位。

 

四、補助金額及名額:每年度原則補助第一類及第二類各5案,每案補助上限以200萬元為原則,惟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每年度自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受理計畫申請(97年受理期間為5月6日起至6月5日止),以截止日下午5時30分為截止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1 份(表格如附件)及計畫書15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會提出申請。

 

(二)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選規則:

 

(一)

本會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二)

第一類評選項目及比重:

.計畫內容之藝術文化內涵及創意性(35%)

.計畫可行性及人力規劃(30%)

.經費合理性及是否投入配合款(20%)

.是否進行資源整合或藝企結合(15%)

 

(三)

第二類評選項目及比重:

.是否促成藝文價值跨界流通(35%)

.計畫可行性及人力規劃(20%)

.經費合理性及是否投入配合款(20%)

.行銷推廣措施(15%)

.經營管理實績(10%)

 

(四)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計畫時程: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執行期間,為自計畫核定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如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年度執行完畢,應於當年度12月7日前向本會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款:於本會核定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及修正計畫,經審核無誤後撥付50%補助款。

 

.第二期款:於當年度12月7日前檢送期末報告資料,經審查通過且完成結案後,檢附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會,經審核無誤後撥付餘50%補助款。

 

(二)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會。

 

十、考評:

 

(一)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 週前通知本會。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一、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二、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下載相關表格:http://www.cca.gov.tw/downloadWeb.do?method=list&categor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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