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貳、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

參、展覽場地:桃園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肆、申請手續:
一、每年7月1日起至31日前填妥申請表乙份(附件1),並檢具5×7吋照片(黏貼於附件2),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視覺藝術科提出申請。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本局安排檔期展出。
(一)曾在台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曾任本縣桃源美展、美術家邀請展、桃源創作獎之籌備委員及審查委員。
三、桃園縣內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畢(結)業展,請於每年7月1日起至31日前來函申請。

伍、簡章索取:

作業要點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文化局視覺藝術科」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下載專區。洽詢

陸、洽詢電話:

視覺藝術科03-3322592轉8540

展覽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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