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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屆臺陽美展簡章
一、宗旨:
為傳承創會精神,提倡福爾摩沙藝術;鼓勵全國美術之研究與創作、並提高美術教育水準起見,特訂定七十二臺陽畫展簡章。
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臺陽美術協會、國立國父紀念館、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四、贊助單位:財團法人國泰世華銀行文化慈善基金會、台中扶輪社。
五、參加作品以作者本人未在國內展覽之作品為限。
六、左列作品均不得應徵:
1.有臨摹抄襲他人作品者。
2.曾在國內外參賽之作品。

七、展覽地點日期:
台中市政府文化局、中華民國98年6月20日至7月3日
國立國父紀念館、中華民國98年7月4日至7月18日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至10月25日

八、參加作品會員每人以一件為限,應徵者每人以一件為限,所須裝運費用均由參展者自行負擔。(背面需裝木板及精緻外框)(平面作品務必用厚新紙箱裝入,以方便巡迴展及退件用,未用新厚紙箱裝入者,不予收件。)。

九、應徵作品規格訂定如左:
1.油畫類:最小不得小於二十號,最大不得超過五十號為原則。(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2.膠彩類:最小不得小於二十號,最大不得大於五十號。(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3.版畫類:畫面不得小於八開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連作不收,畫框背面請標明版種及編號,單刷版畫不收。
4.雕塑類:不得小於五十公分。重量五十公斤以內適合搬運展出為限。
5.水彩類:對開以上,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6.墨彩類: 形式以裝框(裱軸不收)其規格長或寬各自七十公分到一三六公分為限。(以上尺寸為尚未裱裝計算、並勿裝配玻璃)

十、展品徵集 :
1.公開徵集 :凡國內外從事藝術工作者均歡迎參加。(經本會複審入選者始得展出)
2.會員作品:臺陽美術協會會員、預備會員提供作品參加展出。

十一、參加作品對本會之審查、陳列及出版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 。

十二、本會對參加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十三、收件及評審
1.收件日期:98年4月2日前。(以掛號寄件,郵戳為憑)
▲送作品 6x8彩色照片一張。(請勿用數位相機拍攝列印之照片,以免失真)
收件地點:104 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62號
台北市中正國民小學 電話:(02)2507-0593
2.初審:98年4月7日
▲經初審通過者,由本會通知送原作參加決審。(前五類作品務必用厚紙箱裝入,雕塑部必用木箱裝入。)
3作品原作送件:98年4月17日。(地點:台北市吉林路110號吉林藝廊)
▲經評選臺陽獎、金、銀、銅牌獎及優選若干名。(如未達到水準得從缺)

十四、獎勵:應徵參展者經審查委員選出臺陽獎、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及優選獎若干名由臺陽美術協會頒發獎牌、獎狀、獎金。臺陽獎:新台幣伍萬元,金牌獎:新台幣參萬元,銀牌獎:新台幣貳萬元,銅牌獎:新台幣壹萬元。

十五、凡送展作品,均需自填登記卡(如附件)。自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並請填登記表兩聯(收據)當場收件蓋章後交還作者存執、展畢憑據退還參展品。
十六、展覽結束後,另行通知退件,逾期一個月不取之展品,由本會處理,本會不負保管之責,敬請見諒。

十七、本簡章可由台北市中正國小網站(網址:http://www.jjes.tp.edu.tw)公佈欄下載電子檔案。


系辦公告事項 發布/200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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