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 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及光碟,
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各5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需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至多參加兩類。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
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
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超過560公斤者拒收。重量200公斤以上
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一)水墨: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
220公分×寬150公分。
(二)膠彩: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00號(162×132公分),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三)書法(篆刻):尺寸同水墨類規格。篆刻作品鈐印
以20至40印方為限。
(四)油畫:畫心尺寸最小20號(72.5×60.5公分)、最大165×165公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五)水彩: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
分。
(六)雕塑: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
(七)工藝: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八)視覺設計: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114×79公分),立體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
(九)攝影: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自然
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合成。
含框總尺寸不得大於130×130公分。
(十)版畫:畫心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最大114×114公分,版種不拘,需創作者簽名。
四、參賽辦法: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
1.繳交作品照片8×10吋1張,照片背面黏貼附表
一。 另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拍攝2
至3張照片。
2.初審以照片為準,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
片,務請清晰。
3.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26屆桃源美展」。
(二)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黏貼附表二。
2.凡上屆(第25屆桃源美展)各部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 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舉行初、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四部審查,每部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
入選若干名。部別如下:
1.書畫部:包含水墨類、膠彩類、書法(篆刻) 類
2.西畫部:包含油畫類、水彩類
3.設計部:包含視覺設計類、攝影類、版畫類
4.雕塑工藝部:包含雕塑類、工藝類
六、獎勵方式:
(一)各部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部「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捌萬元(含稅
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0份。
【作品展後歸本局典藏,本局擁有該作品著作財產權,並頒與創作者典藏証。如為攝影類作品,
底片歸本局所有(不得以拷貝片替代),數位攝影需繳交高解析(600萬畫素以上)圖檔。】
(三)各部「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
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8份。
(四)各部「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參萬元(含稅
15﹪)、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5份。
(五)各部「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2
份。
(六)各部「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及成果光碟1
份。
伍、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 時間 | 地點 |
簡章公佈 | 4月中 |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 |
初審收件 | 5/26(週一)至6/16(週一),約3週 |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 7/13(週日)至7/18(週五),約1週 |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
佈展 | 11/18(週二)、11/19(週三) |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
展覽時間 | 11/20(週四)至12/14(週日),約4週 |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
拆展 | 12/15(週一) | 本局桃園館及中壢館 |
頒獎典禮暨開幕活動 | 11月底 | 本局桃園館 |
巡迴展 | 97年12月至98年3月 | 未定 |
作品退件 | 另行通知 | 本局桃園館3樓視覺藝術科 |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
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得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
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
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壹拾
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貳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 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活動部落格http://www.pixnet.net/home/taoyuan,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8540江先生
傳真:03-3354384
地址:330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
化局視覺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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