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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本市公用房舍予藝文創作者及藝文團體作為展演場所、工作室、排練場或辦公室等使用,藉以減緩藝文工作者部分資金壓力,並得以藝術創作美化或改造閒置空間面貌,達到鼓勵藝文人才留在本市進行創作,並促進藝文活動蓬勃發展及塑造地方人文特色之目的。

貳、範圍
實施標的:指本局陸續勘查並經公告適用本計畫之本市公有閒置房地或都市計畫回饋空間。

參、辦理依據
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辦理。

肆、實施方法
針對各個空間之區位及建物特性,依本局先行規劃之展演場所、工作室、排練場或辦公室等用途,申請人得單獨或混合二種以上使用用途,提具使用管理計畫書,由本局籌組委員會以公開方式選出最適合並符合建物使用特性之藝文創作者或團體進駐使用。

伍、實施內容
一、 使用人或團體之資格條件
(一) 滿二十歲以上自然人或經依法設立(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二) 本計畫之藝文創作類型如下:
1. 視覺藝術:從事繪畫、攝影、版畫、陶藝、雕刻、雕塑、裝置、錄像等創作形式。
2. 表演藝術:從事音樂、舞蹈、戲劇、跨領域等創作類型。
3. 媒體藝術/新媒體藝術。
4. 傳統藝術:包含傳統表演藝術與傳統工藝美術等。
5. 與文學、影像相關之藝文創作。
6. 與上述藝文創作相關之支援性工作。

(三) 申請使用人共同針對市有房地之空間使用進行規劃,由共同申請人共同與本局簽訂始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並就契約內容負連帶責任
二. 房地使用用途範圍
本局規劃提供使用之空間用途如下:
(一) 供藝術創作者或藝文團體使用或進駐。
(二) 作為展演空間,得策辦主題性展覽。
(三) 作為排練場,除作排練使用外,可策辦小型演出活動。
(四) 作為工作室或辦公室,得舉辦相關藝文活動。
(五) 其他經本局核准使用之用途。
各空間使用用途由本局評估決定,使用人如需變更,須經本局同意。
三、房地使用費、裝修費用、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一) 房地使用費:為厚植本市藝文創作能量,活化市有閒置空間效能,使用費之計收方式由使用人及團體於研提計畫書內應併同提出之回饋計畫取代之。
(二) 裝修費用:視空間個案情形,由本局決定由本局裝修或由申請人自行付費裝修:
1. 由本局裝修者,費用由本局負擔。本局負責辦理本計畫之建物整修作業(包含建物硬體結構安全檢定及修復工程。),建物內裝整修、空調、家具等室內相關設施由申請人自行籌備。
2. 由申請人自行裝修並負擔費用者,得向本局申請硬體裝修補助,補助額度由本局另行召開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三) 房地使用如作為對外開放之用途,使用人或團體另需負擔下列項目費用:
1. 依據建築物消防設備、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檢查簽證及申報之費用。
2. 對參觀民眾投保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用。但如向參觀民眾收取費用者,應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投保。
3. 如為公寓大廈者,依其規約需繳納管理費用。
(四) 保證金:使用人於簽約前應依行政契約約定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約,將房地完善點交本局後無息退還。
四、房地使用期限
房地使用契約期限原則上以二年為一期,契約期滿,使用人或團體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六十日主動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另定書面使用行政契約。
伍. 使用人或團體之權利義務
(一) 使用人對於提供使用房舍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在不影響建物結構體安全及公共安全原則下,如擬調整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或欲變更或增添設施、設備,皆應事先取得本局同意後辦理。但如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時,應由使用人依法定程序申請辦理。
(二) 使用人使用房地辦理活動或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標準,報請本局同意並依相關法規辦理,新增項目或調整收費時亦同。
(三) 房地使用期間,建築物內部裝修費用、建築設備之管理費(包括火災保險、空調系統),及應繳納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因營業所需繳納之稅捐)、公共安全意外保險和保全、公共安全查驗與管理之人事費用,皆由使用人自行負擔。
(四) 使用人於房地使用期間,因管理及安全考量,得於房地範圍內設立管制設施並訂定管理辦法。
(五) 使用人辦理各項業務,如涉及相關法令時,應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六) 使用人辦理各項展演活動需符合相關環保及安全衛生法令。
(七) 使用人應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如不法侵害第三人權益時,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並立即通知本局。
(八) 其他未盡事項,依雙方所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辦理(視個案狀況調整契約書內容)。

陸. 效益分析
一 本案屬公益性服務,其主要之效益在於社會面及經濟面,其投資報酬率等需以質性評估為主,量化分析為輔。
二 社會成本效益分析
(一) 服務藝術創作者及藝文團體,降低展演場所、工作室、排練場或辦公室使用上之財務壓力,提高藝文創作發展能量。
(二) 利用藝術創作者及藝文團體之創意活力,改造或裝置閒置房屋,發揮城市角落藝術美感,發展城市空間文化特色。
三 經濟成本效益分析
(一) 提供空間給藝術創作者或藝文團體使用,更能貼近藝文使用者需求,並且鼓勵創作生產能量,促進藝文生產行為趨向活絡。
(二) 空間給民間使用,以更具彈性及活化 方式創造空間再利用價值,提升 空間使用效益及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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