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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屆中部美術展覽會簡章

一、宗旨:為推行美術教育,鼓勵全民美術之研究與創作,以提高美術鑑賞水準,
特舉辦「第五十六屆中部美展」
二、主辦單位:台灣中部美術協會、台中市美術協會。
三、協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
四、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中市政府
五、贊助單位:台中市文教基金會
六、應徵作品以各作者最近創作為限,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
作品完成已逾二年者,抄襲或假冒他人作品者,曾在國內參加各種競賽展覽發表者。
七、展覽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4日至3月26日
展覽地點:台中市文化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八、頒獎典禮:中華民國98年3月22日(星期日)上午10時正
九、參加作品:會員、會友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得越部參加)。應徵者每人每部以一件為限(至多兩部),
所需裝運費用由應徵人自行負擔(背面須裝木板及堅固外框)。欲由本會代寄返者,請附紙箱,
並填妥同意書,運費自付,如無紙箱者加收氣泡布包裝工本費,貨到付款。
十、應徵作品規格訂定如下:
 墨彩畫部:卷軸、限直式,可190㎝至230㎝長,寬60㎝至100㎝,裝框完成之尺寸寬以60㎝至100㎝,
高不得超過200㎝為準,卷軸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不得裝玻璃框。
 膠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
(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 油彩畫部:20至50號作品,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正面護裝壓克力板。
(裝框完成後最大不得超過160㎝×120㎝)。
 水彩畫部:畫面最小不得小於對開紙,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背面須加裝木板,
正面裝用壓克力板。(含壓克力顏料作品)
 雕塑部:
1.圓雕-為適應搬運便利,其形式及大小應力求簡便,
高度從30㎝到200cm為限,重量不超過60公斤。
2.浮雕-最大不得超過30公斤,長寬以30cm到100㎝為限。(如由本會寄回者需附堅固木箱)
 書法部:限直式,規格視同墨彩畫部。(聯屏拒收)
 攝影部:黑白、彩色均可,長邊以61㎝為限。短邊不得小於35㎝。裱裝於木框或鋁框均可,
玻璃鏡框一律不收。
十一、展品徵集:
 會員、會友作品:中部美術協會評議委員、會員、會友,提供作品參加展出。收件日期另行通知。
 公開徵募:凡國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均歡迎參加。(經本會審查入選始得參展)
十二、展品審查:公開徵集之一般作品由本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後始以陳列展出。
十三、參加作品作者對本會之審查、陳列及畫集編印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本會對參加作品擔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受損壞者,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十五、收件及評審:
 初審收件:填寫初審送件表(可影印或上網下載)於97年12月8日至19日寄交(郵戳為憑)。
雕塑作品送前後左右四個角度6×8照片四張,其它各部作品一律送6×8彩色照片一張,
以上均不得局部拍照。
收件地點:403 台中市五權路2-143號 10樓 中部美展初審收件處 收 (初審資料一概不退還)。
 複審送件:經初審通過者,均填寫複審作品申請書,連同作品於98年1月9、10日(星期五、六)當天,
自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前,送達台中市文化局(英才路600號/04-23727311)當場收件蓋章後,
交還作者存執,展畢憑據退還參展作品。複審作品應與初審照片中作品相符,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攝影作品請附5MB以上JPEG檔,複審不通過者不予展出。
 決審:複審通過者進入決審,擇優獎勵。
十六、獎勵:作品經評審分別獎勵如下:
 第一、二、三名,榮頒中部美展獎座、獎狀;優選頒予獎狀,入選給予入選證書,
入選以上作品均收錄畫集中,並贈精美畫集乙冊。
 收藏獎:每名六萬元,作品歸捐助者典藏。
十七、退件時間(請按時退件、不得提早退件)
第一次:民國98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現場退件)
第二次:民國98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第三次:民國97年3月29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台中市文化局原收件處)
台中市文化局地址:台中市英才路600號
 憑複審收據領回作品:對逾期不取之作品,本會不負安全保管之責,視同放棄作品追訴權。
◎以上資料與文件表格歡迎至本會網站下載:http://www.asotc.url.tw
聯絡電話:04-237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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